申请人:广州市惠光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456813号“芬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经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2462992号“芬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撤销审理中,请求等待该案审结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被决定在“木地板”商品上予以撤销,且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上;其在“非金属水管”等商品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非金属水管”等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