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网易严选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277013号“盐盐冷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626292号“盐盐冷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等待该案审结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引证商标无效宣告的资料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在无效宣告审理程序中,其仍享有在先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以外的“牙膏”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牙膏”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文字“盐盐冷棉”,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为文字“盐盐冷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
鉴于引证商标的审查结果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故本案不再等待其审查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