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州君瑞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309287号“爱知稻 AIZHID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一个整体,谐音爱知道,已形成区别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的其他含义,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类似本案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的显著文字为“爱知”,“爱知”为日本本州岛“爱知县”的简称,属于日本三大都市圈之一名古屋都市圈的组成部分,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若申请人将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糕点等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它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