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5271078号“法之林”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法之林 65271078

阅读:53384 2024-02-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海南法林国际游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虹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志霖君纵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志霖汇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3月28日对第65271078号“法之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总计有173件商标,同时涵盖多个商品和…

  申请人:海南法林国际游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虹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志霖君纵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志霖汇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3月28日对第65271078号“法之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总计有173件商标,同时涵盖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明显超出正常经营范围需要,有囤标意图。被申请人包含争议商标在内的多件商标的注册申请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且多件相同商标存在重复注册申请情形,明显属于对商标资源的囤积与霸占。被申请人两家关联企业存在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情形。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经营信息;2、被申请人商标汇总信息;3、被申请人商标使用情况;4、被申请人重复注册申请情况汇总;5、被申请人关联企业经营信息、商标注册申请情况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是一家提供投资理财咨询、信托、海外移民置业服务的公司,“法之林”商标是被申请人核心商标,在其核准指定的广告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持续有效的使用。被申请人主营业务为提供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管理咨询、经济贸易咨询、海外留学咨询等业务,鉴于这些业务性质,被申请人业务不可避免延伸至更广泛的领域。被申请人在多类别注册争议商标,是出于自身业务需要和对自身品牌的维护需要,并非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囤积。争议商标的受让是企业发展过程中的自然变更,并非申请人所臆测的分散恶意囤积风险。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被申请人官网;2、被申请人业务介绍手册;3、被申请人发布的文章、公众号发布资料;4、举办讲座信息页;5、商标使用许可授权证明;6、框架协议及发票;7、委托协议及发票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从被申请人官网、公众号只能看出“志霖海外”才是被申请人突出使用标识,被申请人证据多项内容存在造假情形,部分证据为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共同提供,真实性存疑。被申请人并未正面回应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代理机构在相同类别上多次重复注册申请相同商标行为的原因。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答辩材料真实性存疑,对全部答辩证据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4日申请注册,2022年12月7日在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设计;商业管理辅助;商业调查;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他人推销;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会计服务上取得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一、《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涉及的是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本款所指之情形,故申请人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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