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福顺
委托代理人:厦门睿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542656号“做梦特长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及强烈的可识别性,具备显著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与申请商标类型相似的众多商标早已核准注册。申请商标已经投入大量宣传使用,其显著性进一步提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淘宝店铺宣传页面及销售订单、抖音号宣传页面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做梦特长生”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之作为区分商品提供来源的标志加以认知,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获得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