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波罗智能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896556号“APOLLO FU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310116号“APOLLOROBO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76451号“太阳神 APOLL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76486号“APOLL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9783062号“APOLLOSTA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0886968号“太阳神 APOLL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3891847号“APOLLO EPC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决定予以撤销,我局于2023年6月20日刊登了撤销公告;引证商标五经我局无效宣告案件审理裁定予以无效宣告,我局于2023年9月6日刊登了无效公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决定、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一、五不能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二、三经我局连续三年未使用审理决定生效后,两商标分别指定使用在旅馆、物资清仓等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生效后,指定使用在操作运河水闸等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1、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准使用的旅馆、物资清仓、操作运河水闸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 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视频,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音乐,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视频制作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流动图书馆,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导游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流动图书馆,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导游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