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府智慧(成都)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950071号“天府智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57019号“天府 农业信息网”商标、第4855149号“天府”商标、第8104779号“天府”商标、第12345573号“天府”商标、第20590688号“天府翼家”商标、第20556379号“天府川缆”商标、第15903350号“天府视频”商标、第18197131号“天府优品”商标、第16949614号“天府支付”商标、第24125842号“天府川缆”商标、第27262606号“天府国际慢城”商标、第29568971号“天府手机银行 TIANFU MOBILE BANKING”商标、第35687623号“天府招考”商标、第33749077号“天府一卡通”商标、第35088844号“天府农庄”商标、第53643740号“天府健康通”商标、第68566100号“天府农科”商标、第50814163号“天府山桐子”商标、第29568976号“天府云金融 TIAN FU CLOUD FINANCIAL”商标、第8207408号“天府”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十七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已有与本案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情形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七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便携式遥控阻车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核定使用的便携式遥控阻车器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亦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