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菲亚兰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科粤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610257号“菲亚兰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第29073461号“菲瑞兰德”商标、第12512789号“菲亚德 FEIYADE F及图”商标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前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