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VELTEK ASSOCIATES,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06333号“CLEANPRINT 10”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显著特征。申请商标与第37138286号“CLEARPRI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16类指定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资料、字典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CLEARPRINT”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所含文字“CLEANPRINT”相关公众容易理解为“干净的印刷”,申请商标“CLEANPRINT 10”整体使用在其指定的“合成书写基材”商品上,不易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表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而获得显著性。申请人所提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