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钛铂润滑科技(福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莞促(广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916663号“钛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根本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人已经在第4类商品上注册了“钛铂”商标,申请人的“钛铂”品牌润滑油经过使用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申请人所提供产品及所处行业有关。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申请注册档案信息、门店图片、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钛铂”组成,指定使用在“石油的开采和抽取”等全部复审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当然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