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吉林省行远佬推手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758003号“盲功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第71813398号“盲仁唐”商标已经在第44类别上初审公告,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打造的系列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盲功夫”是根据申请人的主营行业而取名,具有自身独特的设计理念,用作商标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在先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依据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盲功夫”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