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英视睿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权大师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343136号“INSIGHTSVIS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03358号“Vision Insigh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较高显著性。申请商标非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服务的功能或用途等特点。申请商标没有直接用于洞察力视力等服务类别,而是用于环境保护领域的研究等十类服务类别。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较为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计算机软件维护;软件即服务(SaaS)”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环境保护领域的研究;提供关于碳抵消的科学信息、建议和咨询;水质分析;气象信息”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尚无充分理由认定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环境保护领域的研究;提供关于碳抵消的科学信息、建议和咨询;水质分析;气象信息”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