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特瑞普饮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合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442657号“TRI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52035号“ONE TWO TRI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文字构成、呼叫、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19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TRIP”,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