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935367号“五季甘露 SWEET DEW OF FIVE SEASON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五季甘露 SWEET DEW OF FIVE SEASONS及图 68935367

阅读:120303 2024-02-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湖南泥头山油茶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935367号“五季甘露 SWEET DEW OF FIVE SEASON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第19551494号“五季雨露”商标、第629468…

  申请人:湖南泥头山油茶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935367号“五季甘露 SWEET DEW OF FIVE SEASON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第19551494号“五季雨露”商标、第62946846号“五谷甘露WUGUGANLU及图”商标、第206004号“甘露及图”商标、第16036703号“甘露”商、第18024290号“甘露”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权利状态待定,请求等待上述案件审结后再审理本案。第6781861号“甘露G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期满未续展,请求等待其期满超过一年后审理本案。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二、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寓意,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产生误认,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

  1.申请人企业资质及荣誉;

  2.产品照片;

  3.线上销售截图及销货单证据;

  4.所列举商标的档案信息及驳回复审决定书。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现已无效;引证商标四专用权到期已超过一年,现已无效。引证商标二、三、五、六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作为地理标志“甘露”所指向的是某一地域,而“甘露”本身具有“甜美的雨露”等含义。本案申请商标由中文“五季甘露”、英文“SWEET DEW OF FIVE SEASONS”及图形组合而成,上述中英文含义一一对应,均指向“甜美的雨露”,消费者不会将申请商标中的“甘露”理解为地名,尚无理由足以认定申请商标使用在第29类复审商品上会对商品的品质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鉴于引证商标一、四已无效,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鱼制食品;腌制蔬菜;食用油;食用茶籽油;食用芝麻油;食用山茶油;食用豆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未显示申请商标,或属于自制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混淆。商标确权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因与本案申请商标标识及指定商品不尽相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蛋;干食用菌”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电请商标在“蛋;干食用菌”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蛋,干食用菌”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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