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清原作物科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高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85647号“快如风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7263371号“清原快如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于2023年9月18日经我局核准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六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时引证的第3394106号“PEGASY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977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23472号“派罗欣PEGASY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405635号“派罗欣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8543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上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整体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