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铸知识产权(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762460号“宝湾物流 BLOGI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942424号、第65926701号、第1658803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予以消费者的印象有所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6类复审商品和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