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425140号“王老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王老橘 68425140

阅读:98603 2024-03-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桂林市富田方案农业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425140号“王老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404037号“王老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

  申请人:桂林市富田方案农业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425140号“王老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404037号“王老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申请人愿意放弃“新鲜水果、新鲜桔、新鲜金桔”商品,仅保留“新鲜柑橘”商品的复审,则不会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新鲜柑橘”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鉴于申请人愿意放弃“新鲜水果、新鲜桔、新鲜金桔”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我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的审理范围仅限于“新鲜柑橘”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决定予以撤销,且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商标公告》1865期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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