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达伯埃大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938945号“DOUBLE 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89072号“DOUBLE 11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电池商品上、第19386446号“DOUBLE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电池充电器;电池;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商品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我局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64、1876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电池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智能手机等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