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腾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宁波三久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9日对第45850919号“三久久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8314868号“三九医药999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642857号“三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642925号“三九健康SANJIUHEALTH999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的第282410号“999”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90551号“999”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具有对申请人已达驰名程度的“999”系列商标的摹仿和攀附。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行业排名及所获荣誉证明;
2、申请人“999”商标所获荣誉证明;
3、申请人名下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证据;
4、申请人广告审计报告及报告广告证明;
5、申请人近年主要经济指标及部分销售合同和发票;
6、申请人系列产品获奖证明;
7、关于申请人公司大事记以及其分公司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27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4类“美容服务;理发;按摩;修指甲;化妆师服务;动物养殖;园艺;医疗诊所服务;医疗按摩;康复中心”服务上。争议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21年2月7日至2031年2月6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4类“医疗护理;保健站;园艺”等服务上,引证商标四、五分别核定使用在第5类“西药成药;人用药”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五处于有效的专用权期限内,所有人为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3、商标局商标驰字[2013]第132号批复中认定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五在“人用药”商品上于2013年12月27日前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该项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由文字“三久久康”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显著识别文字“三九”相比较,其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园艺;医疗诊所服务;医疗按摩;康复中心”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医疗护理;保健站;园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美容服务;理发;按摩;修指甲;化妆师服务;动物养殖”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构成对“999”系列商标的摹仿,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园艺;医疗诊所服务;医疗按摩;康复中心”服务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在“园艺;医疗诊所服务;医疗按摩;康复中心”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故以下仅针对争议商标在“美容服务;理发;按摩;修指甲;化妆师服务;动物养殖”服务上能否维持注册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美容服务;理发;按摩;修指甲;化妆师服务;动物养殖”服务与引证商标五藉以知名的“人用药”商品所属行业不同,关联性较弱,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别。争议商标注册使用在“美容服务;理发;按摩;修指甲;化妆师服务;动物养殖”服务上应不致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园艺;医疗诊所服务;医疗按摩;康复中心”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