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7024464号“白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白岩 67024464

阅读:55127 2024-03-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陕西西乡白岩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24464号“白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294359号“白岩”商标、第10216479号“白岩茗枞BAIYAN MINGCONG及图”商标、…

  申请人:陕西西乡白岩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24464号“白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294359号“白岩”商标、第10216479号“白岩茗枞BAIYAN MINGCONG及图”商标、第25325213号“白岩茶道”商标、第25325212号“白岩田园”商标、第13183814A号“白岩贡”商标、第37310097号“小白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认为,引证商标二未续展,引证商标三、四、五、六处于撤销申请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具有善意,其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联关系证明、京东及淘宝店铺截图、销售发票、产品图片、官网截图、申请人的公众号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四经撤销申请程序,现为“土豆粉;蕨粉;粗燕麦粉”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五经撤销申请程序,现为“米;玉米粉;谷类制品;食用淀粉;面条;面粉”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其余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因此,我局针对申请商标在该项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我局复审范围仅限于“咖啡饮料;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调味茶;绿茶”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

  申请商标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五仍有效注册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六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六“白岩”、“白岩茗枞BAIYAN MINGCONG及图”、“小白岩”或文字相同,或均含文字“白岩”,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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