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迪尔基金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551493号“MAKE IT WORK AT DIEH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具备固有显著特征。申请商标作为外文标志并非固定搭配,由申请人独创,且含有申请人英文商号,无固定词典含义,且没有证据证明申请商标是第35类广告等服务内容的广告宣传语。大量和本案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都已经获得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文字“MAKE IT WORK AT DIEHL”组成,该标志由普通广告宣传用语构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余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情况不同,其他商标被核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