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0703198号“爱思开 环保材料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爱思开 环保材料及图 70703198

阅读:148901 2024-03-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SK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703198号“爱思开 环保材料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97843号“爱思开中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SK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703198号“爱思开 环保材料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97843号“爱思开中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的“环保”系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中性词汇,文字并未对商品特点进行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描述,相关公众依据一般的认知水平和生活经验,完全不会因为商标中的“环保”而产生误认。且申请人设立有多家爱思开环保材料公司,申请人提供的产品本身就符合“环保”的要求,申请商标中的文字亦不会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指定的服务项目与申请商标中文字“环保材料”没有任何关联。申请商标作为一个整体对其指定服务没有任何描述性,更不具有任何欺骗性。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设立的关联公司企业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爱思开 环保材料”与引证商标“爱思开中铁”在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前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包含文字“环保材料”,将其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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