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SK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703149号“爱思开 环保材料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显著部分包含申请人的在先注册商标,整体并无特殊含义,且直接标示了产品的来源,完全具有可注册性。申请商标中的“环保”系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中性词汇,文字并未对商品特点进行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描述,相关公众依据一般的认知水平和生活经验,完全不会因为商标中的“环保”而产生误认。且申请人设立有多家爱思开环保材料公司,申请人提供的产品本身就符合“环保”的要求,申请商标中的文字亦不会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设立的关联公司企业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文字“环保材料”,将其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