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345584号“魁星计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57997号商标、第10968255号商标、第16504740号商标、第1863207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正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并公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三、四显著识别文字“魁星”,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导游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等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安排游览、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导游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除“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导游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以外的服务上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导游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