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奥碧虹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81278号“优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097062号“优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引证商标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419922号“优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撤销复审决定程序中被撤销,引证商标二的撤销复审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