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林秀端
委托代理人:广州鑫晨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090956号《关于第66070533号“Film Fashion Since 2018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1110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我局原驳回复审决定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56141号“戴夫人DAME D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驳回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法院判决认为,“引证商标已在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表演艺术家经纪、职业介绍所服务上被撤销注册并刊登公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表演艺术家经纪、职业介绍所服务上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被撤销,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撤销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不类似,在这些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