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盐城市金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盐城创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366158号“万盈韵胜双青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人放弃“双青豆”的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构成文字中含有“双青豆”,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虽然申请人声明放弃文字“双青豆”的专用权,但相关公众仍会将其作为申请商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以识别,故我局对申请人该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