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指悦跳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359805号“指悦到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757194号“指到家ZHIDAOJ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在相关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且申请人与上述引证商标所有人具有行业差异。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3、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的软件著作权证书;申请人网站备案及网站截图;申请人部分软件下载界面截图;申请人的部分电梯广告;申请人推广宣传费用电子回单;申请商标的宣传界面截图等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悦到家”与引证商标的中文“指到家”相比较,二者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指压按摩、按摩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按摩、医疗护理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