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790326号“RUE21”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05596号“RUE 12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017663号“21 S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110286号“21CREA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9775028号“21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0220771号“21 COMIC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三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审理过程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第51013254号“21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被权利人注销。第56404360号“21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处于初审公告期,指定注册商品为睡眠用眼罩,与申请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订单。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我局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841、1814、1834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四、五经我局核准予以注销。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七在睡眠用眼罩以外的商品上被驳回,上述驳回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至六已失效,其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