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利尔生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市乐芽电器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238480号《关于第37723312号“诺优能”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961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我局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8218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原告(即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诺优能”品牌商品经销合同、市场份额报告、品牌介绍、审计报告、新闻报道、广告合同等宣传证据可以证明在诉争商标(即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原告对“NUTRILON诺优能”品牌婴儿奶粉商品进行了持续、广泛的宣传,“NUTRILON诺优能”品牌的婴儿奶粉商品在中国市场占有一定的份额且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合考虑被告(即我局)和人民法院对原告“NUTRILON诺优能”品牌婴儿奶粉商品知名度的认定情况,上述证据能够证明第11492413号“诺优能” 商标、第6945088号“NUTRIL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在“婴儿奶粉”商品上在中国大陆地区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构成驰名商标。本案中,诉争商标“诺优能”与引证商标中文标识“诺优能”完全相同,第三人(即本案被申请人)理应知晓并应在注册商标时合理避让,却仍在与婴儿奶粉网络销售渠道相关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注册与原告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诉争商标注册的“计算机软件设计;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等服务与原告驰名商标据以知名的“婴儿奶粉”商品在电子商务消费场景下关系密切,相关公众看到诉争商标时容易联想到原告的驰名商标,基于此种联想,相关公众可能会误认为诉争商标与原告驰名商标存在某种特定连续,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致使原告利益可能受损。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对原告已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翻译,而不应予以注册或者应予无效。
本案中,第三人除注册诉争商标外,还在第42类、11类、10类等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诺优能”、“NUTRILON”、“诺贝能”商标等多枚与原告知名度商标近似的商标。考虑到原告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且其并非现有词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第三人前述注册行为实际上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意图,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诉争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被诉裁定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故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
一、争议商标与第29609405号“诺优能”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婴儿配方奶粉;牛奶等商品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及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中,根据上述生效判决,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中,根据上述生效判决,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们共同的生活及其行为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不致产生《商标法》所规定的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造成消费者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人还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