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弹指宇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智联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496784号“Might of Wonder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468220号“惊奇力量”商标、第49742545号“奇迹力量”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申请,其状态尚未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释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含义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组织电子竞技比赛”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培训;组织电子竞技比赛”以外的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培训;组织电子竞技比赛”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