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文立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标扶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829067号“裸心咖啡Naked Caf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5275150号商标、第42535137号商标、第58231091号商标、第59226644号商标、第66396638号商标、第18578376号商标、第51288146号商标、第2093215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整体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及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所包含的“NAKED”可译为“裸体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