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彭寿桥
委托代理人:贵州先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保定致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朗瑞嘉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15650号《关于第6108447号“发财金”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1287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申请人的证据或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或真实性无法确定、或时间无法确定、或时间不在指定期间,不能证明其产品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申请人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其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能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其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