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弗雷德帕瑞(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艳
异议人弗雷德帕瑞(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9期《商标公告》第62303149号“FRED PATT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FRED PATTY”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围巾”。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9561137号、第13020373号“FRED PERRY”、第10810751号“FRED PERRY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袜;手套(服装);围巾”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303149号“FRED PATTY”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