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州哪吒餐配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先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04239号“哪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23348381号“哪吒”商标、第11303801号“哪吒”商标、第11303796号“哪吒”商标、第23349426号“哪吒”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第11998872号“小哪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依法撤销在“方便面”商品上的注册,现核定使用商品为“谷类制品”等;第66374245号“哪吒动力引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经异议决定不予注册;第40225316号“哪咤捕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依法撤销;第66615276号“金哪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七、八现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引证商标六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