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6704239号“哪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哪吒 66704239

阅读:76707 2024-03-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郑州哪吒餐配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先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04239号“哪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23348381号“哪吒”商标、第11303801号“哪吒”商标、第11303796号“哪吒”商标、第23349426号“哪吒”商标(以下依…

  申请人:郑州哪吒餐配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先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04239号“哪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23348381号“哪吒”商标、第11303801号“哪吒”商标、第11303796号“哪吒”商标、第23349426号“哪吒”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第11998872号“小哪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依法撤销在“方便面”商品上的注册,现核定使用商品为“谷类制品”等;第66374245号“哪吒动力引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经异议决定不予注册;第40225316号“哪咤捕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依法撤销;第66615276号“金哪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七、八现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引证商标六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08日

本文《关于第66704239号“哪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哪吒 6670423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5909.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