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7589814号“和萌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和萌吉 47589814

阅读:89823 2024-03-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郑方毅 委托代理人:中合国际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莉娟 申请人于2023年03月21日对第47589814号“和萌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3825054号“和萌牛肠烧烤店及图”商标、第13825055号“和萌牛肠烧烤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

  申请人:郑方毅

  委托代理人:中合国际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莉娟

  

  申请人于2023年03月21日对第47589814号“和萌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3825054号“和萌牛肠烧烤店及图”商标、第13825055号“和萌牛肠烧烤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曾加盟引证商标品牌,在明知引证商标的情况下仍恶意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三、被申请人反复注册与申请人“和萌”商标相关联的商标,并在实际使用中傍靠抄袭申请人品牌,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大众点评店铺截图、营业执照、评论;2、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企业信息、授权书;3、加盟合同及相关材料;4、申请人使用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28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2月14日核准使用在第35类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会计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在《商标法》中有所体现,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予以审理。《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该理由不能成立。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08日

本文《关于第47589814号“和萌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和萌吉 4758981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58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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