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天元公学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成都运莹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3月31日对第60409644号“六艺门艺术教育”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六艺”最早是周代所传的“礼、乐、射、御、书、数”六种技艺,后又经孔子变革为“孔子六艺”:《诗》、《书》、《礼》、《乐》、《易》、《春秋》。因此,“六艺”可以泛指中华传统教育的科目。“门”指的是“门派,流派”,“艺术教育”则直接指明教育行业和艺术教育服务。争议商标直接表达的是“教授六艺的艺术门类教育机构”,使用在核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显著性。二、如果被申请人实际使用争议商标过程中所从事的服务并非教授“六艺”等内容,则争议商标的文字会误导消费者对服务内容的判断,构成对消费者的欺骗。三、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已在先使用“六艺天元公学”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力。被申请人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四、被申请人名下注册“六艺”、“六艺门艺术教育”商标,使用在教育培训服务行业,而被申请人并非教育行业企业,其申请注册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行为和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行为。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对“六艺天元公学”商标在先使用和宣传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六艺门”意指艺术教育培训具有很高水平,“艺术教育”意指提供艺术教育培训服务。因现今社会以不再广泛培训古代六艺,因此“六艺门艺术教育”并非直接表达“教授六艺的艺术门类教育机构”。被申请人成立于2019年9月2日,邹佩芮为持股51%的大股东,任法定代表人。为更好管理经营业务,2020年1月8日成立了成都市龙泉驿区六艺门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邹佩芮为100%持股的股东,任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许可成都市龙泉驿区六艺门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使用争议商标。被申请人成立于2020年3月26日,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没有恶意,并非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争议商标使用的服务是艺术类服务,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内容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被申请人及成都市龙泉驿区六艺门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2、商标授权合作书;
3、六艺门艺术培训学校日常宣传册及业务活动照片。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予以质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9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等服务上,于2022年6月14日获准注册。申请人于2023年3月31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将与争议商标相近似的标识使用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并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在案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在案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整体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的是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申请人援引该条款主张无效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项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五、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情形。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了争议商标的的使用证据,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情形,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该项主张。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