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盱眙金蟹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励创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422166号“金陡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7563310号“金陡湖JINDOUHU”商标、第67270006号“金陡湖”商标、第64222318号“金斗湖”商标、第13091875号“金斗湖”商标、第50333324号“陡湖”商标、第52089258号“陡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含义、呼叫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2024年1月20日的第1872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四已被撤销,故二者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呼叫相同,与引证商标五、六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上述商标整体予以相关公众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活动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核定使用的活动物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