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芯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868352号“CINKO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49104139号“GINK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经投入大量使用。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经营场所图片、参展活动图片、有关合同、宣传资料、商标注册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二者整体予以相关公众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门把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五金器具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非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