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9203740号“天能集团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天能集团及图 69203740

阅读:39065 2024-03-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恒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203740号“天能集团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39089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出…

  申请人: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恒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203740号“天能集团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39089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销申请。申请人从2008年开始使用“天能集团”,该文字与申请人已形成对应关系。申请人是国内最知名的电动车蓄电池生产企业,“天能”蓄电池销量连续十八年位居全国同行业第一,“天能及图”品牌在行业内知名度极高。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电池销售量、市场占有率、排名情况、申请人获得的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现在的主体名义为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其注册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见第1873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标志所含的企业名称,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情形。该标志中包含的“集”文字字形与国家通用规范汉字字形不符,易使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汉字书写产生错误认知,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08日

本文《关于第69203740号“天能集团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天能集团及图 6920374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58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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