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棒龙
委托代理人:瀛和(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937762号“出来炸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出来炸道”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相关规定。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是对成语“初来乍到”的不规范使用,将其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容易混淆相关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成语的认知,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属于法律禁止性条款,具有不良影响的相关标志无论是否经过使用,均不能获准注册和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