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乐锦熙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定州卓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241610号“鱼有榮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所报服务上,不对造成相关消费者的误认,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我局原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第3786609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鱼有榮焉”与引证商标文字“鱼有荣焉”文字构成相同,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