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野草乐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553091号“Wildgras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179361号商标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予以部分撤销,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在手机等商品上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64679号商标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予以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60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179361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二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