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康素强
委托代理人:温州兴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759754号“Di&Lrgo R Kang.1976”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950629号“DIL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其注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识别文字“Di Lrgo”与引证商标“DILGO”在呼叫、字母构成、认读效果等方面相近,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鞋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