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6492709号“宴泰山 宴泰山味道 THE TASTE OF MOUNT TAI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宴泰山 宴泰山味道 THE TASTE OF MOUNT TAI及图 56492709

阅读:70409 2024-03-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王斌 委托代理人:高创(雄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马洪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29日对第56492709号“宴泰山 宴泰山味道 THE TASTE OF MOUNT TA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服务的形态、功能及用途,且采…

  申请人:王斌

  委托代理人:高创(雄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马洪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29日对第56492709号“宴泰山 宴泰山味道 THE TASTE OF MOUNT TA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服务的形态、功能及用途,且采用常规黑体字书写,作为商标使用缺乏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一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31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上,经审查于2021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一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法律依据。

  争议商标用在核定使用服务上,并未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能够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其他主张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14日

本文《关于第56492709号“宴泰山 宴泰山味道 THE TASTE OF MOUNT TAI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宴泰山 宴泰山味道 THE TASTE OF MOUNT TAI及图 5649270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57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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