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常柴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庆伟
委托代理人:北京轩云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26日对第40254251号“老常 LAOCHA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447037号“常柴及图”商标、第4446763号“常柴”商标、第11634445号“常柴”商标、第186460号“常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常柴”商标曾被认定为柴油机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不以使用为目的,具有囤积、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恶意,其行为已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产生不良影响。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驰名商标资料;
2、引证商标及申请人所获荣誉资料;
3、申请人企业在同行业内的相关排名情况;
4、申请人参加展会图片;
5、广告宣传资料;
6、维权案例;
7、被申请人商标明细。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商标目前不具有驰名的状态,不应该认定为驰名商标,且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注册在不同的商品上,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会损害申请人的利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出于善意的目的全面保护自创商标,没有违法诚实信用原则,并非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被申请商标没有侵犯申请人及其他在先注册人的任何合法权利。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9日申请注册,2020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叉车、自行车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在第12类车辆行李架、自行车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在第7类柴油机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1995年,我局在案件管理程序中确认申请人在柴油机商品上注册的“常柴 CHANGCHAI及图”商标已被相关公众所熟知。
4、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7、12、35、43类等商品及服务上共申请注册了100余件商标,其在第7类、第12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常柴”、“新常 XINCHANG及图”、“老常 LAOCHANG及图”、“XINCHANG及图”、“LAOCHANG及图”、“BAINIANJPCHANG及图”等多件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常柴 CHANGCHAI及图”、“CHANGCHAI及图”商标近似。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为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12类叉车、自行车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第7类柴油机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叉车、自行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车辆行李架、自行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由“老常 LAOCHANG及图”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表现方式、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常柴 CHANGCHAI及图”、“CHANGCHAI及图”商标在第7类柴油机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在第7类、第12类商品上反复、多次围绕申请人的“常柴 CHANGCHAI及图”、“CHANGCHAI及图”商标申请注册与之相近似的商标,其行为难谓巧合与善意。综上,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该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