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受让人):利辛县展沟镇新缘饭店(原申请人:利辛县展沟镇最秦小吃店)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匠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651131号“SHIJI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735956号“石臼SHIJI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878期《商标公告》)。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706445号“SHEJI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由利辛县展沟镇新缘饭店于2022年8月19日申请注册。
3、申请商标由利辛县展沟镇最秦小吃店于2022年12月1日申请注册,后经核准,申请商标被转让给利辛县展沟镇新缘饭店。
经复审认为,由复审查明第1项可知,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由复审查明第2、3项可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属同一主体所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亦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白酒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