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谦寻(杭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妙点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湘潭乐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4月07日对第60636354号“谦娱谦寻”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对“谦寻”享有的在先商号权,亦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谦寻”商标的恶意抢注。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并无真实使用意图。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以不正当手段提出的,被申请人牟取不当利益的目的明显,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对我国商标注册秩序造成了损害,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谦寻(杭州)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百度百科词条;2、“谦寻”荣誉证书及奖章;3、“谦寻”等美术作品版权登记证书;4、“谦寻控股”微信公众号截图;5、媒体报道资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6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05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动画片;音频视频接收器;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视频游戏卡;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照相机;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认为,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将“谦寻”作为商号及商标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经使用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并非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提交大量商标注册申请,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向我局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主张前述条款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理由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