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1110184号“古下邳·三國城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古下邳·三國城及图 71110184

阅读:93357 2024-03-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江苏兴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110184号“古下邳·三國城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49545号“重庆市人民大礼堂及图”商标、第5449544号“重庆市人民大礼堂及图…

  申请人:江苏兴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110184号“古下邳·三國城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49545号“重庆市人民大礼堂及图”商标、第5449544号“重庆市人民大礼堂及图”商标、第5449547号“重庆市人民大礼堂及图”商标、第5449546号“重庆市人民大礼堂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于2023年3月开始申请注册“城国三邳下古”商标,并在14类、18类、25类、35类、37类等类别上核准注册。本案申请商标在已注册的“城国三邳下古”商标上增加了图形要素。三、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29类、第30类、第32类、第33类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图片、百度搜索结果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在第29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2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四显著识别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9类、第30类、第32类、第3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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