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粳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久远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65436号“当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3240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16992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73877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37382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709513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709513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840182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838837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六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第1649100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被撤销,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二、八、九的所有人现已注销,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主打的品牌之一,申请人秉承诚信经营的理念,一直在诚信经营,一心为消费者提供优质产品,并未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按照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四、七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业已生效。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佛山当归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即引证商标八、九的专用权人的登记状态为注销,注销日期为2015年11月30日。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四、七已经无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八、九的商标专用权人已经注销,且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八、九已经有其他权利人继受。对于无权利人使用的商标而言,其将不会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九产生混淆误认。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奶的茶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六核定使用的“冰淇淋”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六核定使用的“冰淇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该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涉嫌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人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相关说明及证据,但是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商标已经实际使用或者具备真实使用意图,故认定该商标注册申请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已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于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0日